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6 00353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6條之2條文及附表一,自即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50811 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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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符合下列條件時,得發行次順位國際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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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人應為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或成立之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且應符合第四條之一第二項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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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人應於公開說明書、最終條款及訂價補充說明書中加強資訊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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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國際債券不得為無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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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該國際債券不得含股權相關之轉換權、交換權及認購權等權利或債券本金減記之條件。但發行人因無法存續,經其所屬國主管機關認定須轉換為發行人普通股或辦理債券本金減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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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該國際債券僅限銷售予第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專業投資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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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行人申請發行次順位國際債券金額加計總分支機構前已發行次順位國際債券流通在外餘額,不得超過其總分支機構合計之其他國際債券流通在外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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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次順位國際債券係指發行人約定其國際債券之受償順序次於公司其他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