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 04003053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2條之1、第5條之2、第6條、第7條、第8 條、第11條條文及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二之二,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 民國104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1023號函 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43526號公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4003180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6條、第16條之1 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交字第1040041366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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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國際債券成交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於成交時製發買賣成交單、交付清單及給付結算憑單,並於成交日之次三營業日前,交由客戶簽章後,與客戶直接完成款券收付;另證券商已向本中心出具「國際債券免臨櫃撥券同意書」(如附件四)者,其營業處所買賣國際債券符合下列條件時,應依本中心公告之免臨櫃交割程序與客戶辦理款券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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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筆交易係證券自營商為買方、客戶為賣方之買賣斷交易;二、該筆交易之金額不高於國際債券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交易最低成交單位之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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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以專案向本中心申請核准者,得於成交日之次七營業日前與客戶完成款券收付,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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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係登錄於國外證券保管事業者,證券商與其海外客戶就該國際債券進行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得向國內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辦理跨國匯撥作業,以完成與海外客戶之券項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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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與境外專業投資機構之交易,得依國際市場慣例辦理給付結算及留存交易與給付結算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