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 04003053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2條之1、第5條之2、第6條、第7條、第8 條、第11條條文及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二之二,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 民國104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1023號函 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43526號公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4003180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6條、第16條之1 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交字第1040041366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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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營業處所向本國自然人議價賣出國際債券,如該債券發行人相關權利義務之準據法或訴訟管轄法院非中華民國法律或法院,應明確告知投資人,依下列任一方式留存紀錄,並至少保存一年,俾供日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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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話議價:證券商應同步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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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面議價、書信或電報議價或IC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及其他經本中心同意之方式:證券商應留存客戶已瞭解國際債券準據法適用之確認訊息或確認書,如客戶以電子郵件交易者,應列印或保存客戶已確認知悉準據法訊息之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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