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 04003053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2條之1、第5條之2、第6條、第7條、第8 條、第11條條文及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二之二,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 民國104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1023號函 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43526號公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4003180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6條、第16條之1 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交字第1040041366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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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營業處所買賣私募之國際債券時,其交易對手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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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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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機關對外國發行人私募債券身分之函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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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營業處所買賣僅限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國際債券時,其交易對象以專業投資人為限;同時應明確告知買方再行賣出之交易對象以專業投資人為限。但承作附條件交易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