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 04003053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2條之1、第5條之2、第6條、第7條、第8 條、第11條條文及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二之二,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 民國104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1023號函 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43526號公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4003180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6條、第16條之1 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交字第1040041366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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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於受理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案後,應就申請書件及其附件,進行書面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期限及開始櫃檯買賣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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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件部分:本中心應填具相關檢查表,如審查發現有未記載事項或記載不詳盡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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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櫃檯買賣條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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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及所附附件,審查其是否合於本管理規則所定櫃檯買賣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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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書面審查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櫃檯買賣條件者,即公告其櫃檯買賣。如發行人係為初次申請櫃檯買賣者,本中心應另檢具與該發行人所訂定之櫃檯買賣契約等書件,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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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期限:本中心自受理之日起,應於三個營業日內完成審查。但有特殊情形,得簽報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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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始櫃檯買賣日:發行人申請普通公司債為櫃檯買賣者,除免申報生效或依總括申報生效於預定期間內再次發行者外,應於申報生效日後七個營業日內,依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辦理,及完成募集與發行並開始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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