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6月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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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承辦人員於受理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至四款之櫃檯買賣申請案後,應就申請書件及其附件,進行書面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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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件部分:承辦人員於填具相關檢查表後,如審查結果發現有未記載事項或記載不詳盡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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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櫃檯買賣條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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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及所附附件,審查其是否合於本管理規則第五條各項所訂櫃檯買賣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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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書面審查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櫃檯買賣條件者,即檢具與該發行人所訂定之櫃檯買賣契約等書件,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其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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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期限:本中心自受理之日起,應於三個營業日內完成審查。但有特殊情形,得簽報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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