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5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4000355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0條(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4000203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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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不同基金之特性,訂定其受理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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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基金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或公司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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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代銷機構轉入基金帳戶。投資人透過銀行指定用途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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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以投資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但投資人以指定用途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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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申請於同一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