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9月1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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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投資之投資或交易檢討,應由受任人每月至少一次檢討各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或交易決策過程、內容及績效,並由各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投資經理人作成投資或交易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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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對於投資經理人完成之投資或交易檢討,應依其內部控制制度所訂程序就其內容有無違反法令規定及其合理性進行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