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9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70052260號函修正發布第13條、第17條、第23條至第28條、第34條 至第38條、第38條之 2、第39條、第45條、第47條、第48條、第59條、第 64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第1070 113592號函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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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所製作之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以電子文件為之時,應將下列控制作業納入公司資訊系統處理之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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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保按時序記載,各控制點及簽核時點及相關人員之批註意見均應留存完整紀錄,不得覆蓋或更新原有檔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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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確保留存完整存取紀錄以作為查驗文件完整性之依據,且電子文件本身應即具有隱密性、完整性、來源辨識、不可重複性及不可否認性之控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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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由專人負責管理,並應確保儲存資料庫安全無虞,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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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隨時依金管會指示,列印所需報表、提供電子檔案資料及其存取紀錄以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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