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4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70051033號函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09625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受託人應訂定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之作業原則,以確保公平對待所有經管之帳戶。
  2. 受託人為信託帳戶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資金運用時,應避免信託帳戶或不同信託帳戶之間不公平或利益衝突之情事,處理原則如下:
    1. 一、影響信託帳戶之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資金運用之相關資訊而有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必要時,應公平合理對待每一委託人及受益人。
    2. 二、同一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為不同信託帳戶就同種類股票或證券相關商品同時或同一日執行相反買賣時,應有書面正當理由,確信合於各該信託帳戶委託人或受益人之利益,並應於公開市場以當時之公平價格為之。
    3. 三、參與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相關業務人員不得接受委託人、有價證券發行公司、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其他交易對象或其他有利益衝突之虞者提供金錢、不當饋贈、招待或獲取其他利益。
    4. 四、為不同信託帳戶認購承銷之有價證券時,應依公平原則,按信託帳戶分別為之,並確保認購之種類、數量及價格無偏袒情事。
    5. 五、運用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資金而與信託業有利害關係之證券商、期貨商或銀行、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之投資或信託部門從事交易時,不得違反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議價方式為之者並應事先告知受益人且取得其書面同意,或依契約之約定辦理。
    6. 六、應指派專責人員按月查核信託帳戶資產運用情形,以確保每一委託人或集合管理帳戶之交易均依公平原則處理。
  3. 前項第五款所稱有利害關係者,依信託業法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4. 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涉及利害關係交易行為時應依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5. 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直接參與詢圈配售初次公開發行承銷股票者,利益衝突防範措施應包含得參與詢圈之帳戶資格、認購順序及數量張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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