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4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70051033號函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09625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受託人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人原始信託財產應達新臺幣壹千萬元以上,並應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及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申請兼營金錢之信託及有價證券之信託,該原始信託財產,包括最初委託及增加委託投資之金額。
  2.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存入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增加信託財產時,亦同。契約存續期間內得增加或提取信託財產。惟信託財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壹千萬元者,不得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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