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4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70051033號函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0962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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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信託管理說明書應載明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事項,且如有重大影響委託人權益事項之變更,並應向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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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將信託管理說明書交付委託人時,應請委託人於信託管理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確認收訖後收回留存,並作為契約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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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管理說明書之封面應以顯著字體標示投資或交易風險警語,其內容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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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並非絕無風險,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投資資金之最低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投資資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委託人簽約前應詳閱本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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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信託管理說明書之內容由本公司及其行為負責人與其他曾在本信託管理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者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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