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4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70051033號函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0962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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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經營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與第四款之業務種類,其涉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於該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內,設置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責單位,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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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僅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其所設置之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得併入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規定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所設獨立之專責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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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僅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或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者,其所設置之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得併入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所設獨立之專責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