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4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70051033號函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0962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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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之委託投資資產或受益人之受益權遭法院命令查封、扣押、強制執行或法院判決信託無效或撤銷信託等時,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於知悉時應即通知客戶及受任人,複委託保管機構應通知保管機構;除有可歸責於受任人之情形外,客戶應自行履行相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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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為信託業而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者,於知悉前項情形時應即通知受任人;除有可歸責於受任人之情形外,客戶應自行履行相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