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4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70051033號函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0962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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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運用委託投資資產,不得違反其與客戶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客戶發現受任人違反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時,得通知本公會;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發現受任人違反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時,應即通知本公會及客戶。本公會接獲上開通知經查明屬實後,除依規定積極處理外,必要時應作成書面函報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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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就受任人前項違約,除得依約終止契約外,其因此所生之損害,得向受任人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