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4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全權委託投資之投資或交易分析,為投資或交易決定之依據,受任人應撰寫書面報告,該書面投資或交易分析報告分為市場總體分析及個別證券投資分析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分析等,其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投資或交易建議等事項。
-
前項投資或交易分析報告內容,由受任人視市場情勢變化不定期予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