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4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70051033號函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09625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投資經理人及其代理人之指定,應於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由客戶與受任人共同議定之。
  2. 客戶得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依契約之約定另行指定投資經理人。投資經理人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受任人應即通知客戶並與客戶另行議定之。
  3. 受任人應備妥其聘僱之各投資經理人學經歷等資料供客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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