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4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70051033號函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09625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下簡稱受任人)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本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與本辦法及本公會自律規範辦理。
  2. 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以下簡稱受任人)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除全權委託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3. 信託業以委任方式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適用前項規定。
  4.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全權委託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以下簡稱受託人)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除全權委託管理辦法、信託法、信託業法、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其他相關法令或自律規範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本辦法第八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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