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2005013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51條,增訂第37條之1 條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60 438號函)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為維護全權委託投資或交易決策獨立性及其業務機密性,避免不同部門或不同職務人員之間不當傳遞業務機密,或為防止其與股東或關係企業之間相互傳遞業務機密,應依下列原則建立業務區隔制度:
    1. 一、應設置專責部門,負責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除符合第五條第二項外,不得辦理專責部門以外之業務,或由非登錄專責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兼辦。辦理研究分析、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不得與買賣執行之業務人員相互兼任,且不得將客戶委託投資資產運用情形之業務機密傳遞予非相關業務人員、股東或關係企業。
    2. 二、受任人之股東或關係企業為證券商者,證券自營商投資決策人員及其決策資訊,或證券承銷商所承銷有價證券定價決策相關資訊,或證券經紀商為客戶所為之推介,應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分離。
    3. 三、受任人之股東或關係企業為期貨商者,期貨自營商交易決策人員及其決策資訊,或經營期貨顧問業務之期貨經紀商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之人員與相關資訊,應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分離。
    4. 四、受任人之股東或關係企業為銀行、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者,其投資或信託部門參與有價證券投資決策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決策之人員及其決策資訊,應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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