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1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2005013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51條,增訂第37條之1 條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60 438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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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或交易,客戶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時,其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之作業流程,得於與客戶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中自行約定,不受前五條規定之限制,其相關投資或交易資料應按時序記載並建檔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