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1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2005013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51條,增訂第37條之1 條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60 438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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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另有規定外,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金管會規定文件,先送本公會審查,經本公會出具審查意見後,轉報金管會核准;受任人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時,亦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金管會規定文件,送本公會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後,轉報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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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本公會應辦理之審查業務,由本公會擬訂審查表要點,報請金管會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