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1年1月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00012013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7條、第21條、第23條、第24 條、第25條、第42條、第43條、第58條、第67條條文(中華民國100年12 月2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00063934號函准予備 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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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應建立全權委託投資或交易帳戶會計制度,內容包括總說明、簿記組織系統圖、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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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會計簿籍,應包括序時帳簿(普通日記簿)及分類帳(總分類帳、有價證券明細、證券相關商品未沖銷部位明細及其他明細帳);會計報表應包括月報及年度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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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會計報表格式,由本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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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應為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分別按日登載客戶資產交易情形、委託投資資產庫存數量及金額,其投資或交易決策及款項收付之相關憑證應一併歸戶建檔保存,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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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為專業機構投資人者,當事人得於相關契約約定會計帳務處理作業,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