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2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 第0960001067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5條、第7條、第17條、第 23條、第24條、第45條、第47條、第51條、第58條、第66條;增訂第38 條之1、第4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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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經客戶同意得委託提供國外投資顧問服務之公司或其集團企業提供集中交易服務間接向國外證券商委託交易,並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從事上開委託交易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提供國外投資顧問服務之公司之選任標準,提經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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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集團企業係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屬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控股公司,或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或屬同一控股公司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