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2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 第0960001067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5條、第7條、第17條、第 23條、第24條、第45條、第47條、第51條、第58條、第66條;增訂第38 條之1、第4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除應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置專責部門,並配置適足、適任之主管及業務人員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外,並應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等部門。
  2. 前項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除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得兼任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外,不得辦理專責部門以外之業務,或由非登錄專責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兼辦。
  3. 第一項辦理研究分析、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不得與買賣執行之業務人員相互兼任,且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不得與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或自有資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相互兼任。
  4. 第一項專責部門與內部稽核部門之主管及業務人員,除全權委託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到職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由受任人檢具該等人員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向本公會辦理登錄,未完成登錄前,不得執行業務;如有異動,應於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本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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