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2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 第0960001067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5條、第7條、第17條、第 23條、第24條、第45條、第47條、第51條、第58條、第66條;增訂第38 條之1、第4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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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本法第五十二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十條及本公會「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營業保證金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之並提存一定金額之營業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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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並改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所應提存之營業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