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0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 0400292172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15條、第19條、第42條條文(中華民 國104年10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36373號函准予 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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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申請或申報之書件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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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對證券商申請或申報備查案件審核要點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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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證券商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應出具其交易期初所得之交易價金將俟交易到期後始得匯出之承諾書,但連結國外金融商品需將交易價金匯出國內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