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10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700530 4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 15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 第26條、第27條、第27條之1、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3條、第3 7條、第39條、第52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總代理人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暫停該基金募集及銷售、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
    1. 一、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之一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定之書件有虛偽不實。
    2.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聲明,其情節重大。
    3. 三、有第四十條各款情事之一,其情節重大。
    4.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本會於核准申請或申報生效時之限制或禁止事項,其情節重大。
    5. 五、違反其他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致影響投資人權益,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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