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10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700530 4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 15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 第26條、第27條、第27條之1、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3條、第3 7條、第39條、第5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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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發布前經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之境外基金,應由其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申報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募集及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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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代理人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其應檢附之書件及程序,由本會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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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受理依前二條或第一項規定之申請(報)案件時,得視證券市場管理需要,訂定境外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