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10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700530 4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 15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 第26條、第27條、第27條之1、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3條、第3 7條、第39條、第52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除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外,其保管機構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 前項保管機構無信用評等者,得以所屬集團公司之信用評等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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