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10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700530 4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 15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 第26條、第27條、第27條之1、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3條、第3 7條、第39條、第5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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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代理人之變更或終止應經本會核准並於二日內辦理公告及通知投資人。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者,得免通知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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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公告日至變更或終止基準日,不得少於十五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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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代理人終止代理後,於轉由其他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辦理前,應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境外基金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