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18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79條 (罰則)
  1.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1. 一、未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記帳。
    2.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不設置應備之會計帳簿目錄。
    3. 三、未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簽名或蓋章。
    4. 四、未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簽名或蓋章。
    5. 五、未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請承認。
    6.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條所規定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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