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商業會計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6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四章章名、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六章章名、第41條、第42條至第47條、第49條至第53條、第55條、第57條至第61條、第65條、第83條;增訂第28條之1、第28條之2 、第41條之1、第41條之2;刪除第63條條文,自105年1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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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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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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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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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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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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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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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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