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18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52條 (資產重估之處理)
  1. 依前條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而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經重估之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折舊、折耗或攤銷之計提,均應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