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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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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累計折舊)
折舊性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項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
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其依折舊方法應先減除殘值者,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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