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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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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應收款項之衡量)
應收款項之衡量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項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應收款項之會計項目。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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