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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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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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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資產取得之衡量)
資產之取得,係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來者,以公允價值衡量為原則。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衡量。
受贈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遞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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