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18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41-1條 (認列為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之條件)
  1. 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為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
    1. 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商業。
    2. 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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