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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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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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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簽名、蓋章)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但記帳憑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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