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18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3條 (主管機關及權責劃分)
  1.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1. 一、中央主管機關:
      1.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
      2. (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2.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3. 三、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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