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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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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條
(罰則(四))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不設置帳簿者。但依規定免設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撕毀帳簿頁數或毀滅審計軌跡者。
三、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不依期限保存帳表憑證者。
四、不依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期辦理決算者。
五、違反第六章、第七章規定編製內容顯不確實之決算報表者。
六、拒絕第七十條所規定之檢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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