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商業會計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4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4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0440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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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條 (罰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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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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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不設置帳簿者。但依規定免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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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撕毀帳簿頁數或毀滅審計軌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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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不依期限保存帳表憑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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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依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期辦理決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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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第六章、第七章規定編製內容顯不確實之決算報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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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拒絕第七十條所規定之檢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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