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4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4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0440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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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71條 (罰則(一))
  1.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1.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2.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3.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4.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5.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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