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4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4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0440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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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52條 (重估處理)
  1. 依前條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而發生之增值,應列為資本公積項下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並得依法轉作資本,不作收益處理,減值部分應先沖減資產重估增值準備,不足時依法減資。
  2. 經重估之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折舊、折耗或攤銷之計提,均應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3. 自用土地經依公告現值調整後而發生之增值,經減除估計之土地增值稅準備及其他法令規定應減除之準備後,列為資本公積項下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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