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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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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有價證券出售之成本)
有價證券之估價以取得時之實際成本為準,並準用前條規定之計價方法。
短期投資有公開市場隨時可以變現之有價證券,期末應按成本與時價孰低估價。跌價損失應作為當期損失,以後年度之漲價應於原列損失之範圍內作為當期收益。
長期股權投資應視投資之性質及影響力之大小,採用成本法、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或權益法評價。
前項所稱權益法,係指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發生增減變化時,投資公司應依投資比例增減投資之帳面價值,並依其性質作為投資損益或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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