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商業會計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4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4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0440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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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有價證券出售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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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之估價以取得時之實際成本為準,並準用前條規定之計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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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資有公開市場隨時可以變現之有價證券,期末應按成本與時價孰低估價。跌價損失應作為當期損失,以後年度之漲價應於原列損失之範圍內作為當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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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應視投資之性質及影響力之大小,採用成本法、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或權益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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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權益法,係指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發生增減變化時,投資公司應依投資比例增減投資之帳面價值,並依其性質作為投資損益或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