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商業會計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4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4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0440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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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存貨存料之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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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盤存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時價時,應以時價為準。跌價損失應列當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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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成本得按資產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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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個別辨認法,係指個別資產以其實際成本,作為領用或售出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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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先進先出法,係指同種類或同性質之資產,依照取得次序,以其最先進入部分之成本,作為最先領用,或售出部分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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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後進先出法,係指同種類或同性質之資產,依照取得次序倒算,以其最後進入部分之成本,作為最先領用或售出部分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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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加權平均法,係指同種類或同性質之資產,本期各批取得總價額與期初餘額之和,除以該項資產本期各批取得數量與期初數量之和,所得之平均單價,作為本期領用或售出部分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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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移動平均法,係指同種類或同性質之資產,各次取得之數量及價格,與其前存餘額,合併計算所得之加權平均單價,作為領用或售出部分之平均單位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