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4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4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0440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43條 (存貨存料之計算方法)
  1. 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盤存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時價時,應以時價為準。跌價損失應列當期損失。
  2. 前項成本得按資產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
  3. 所稱個別辨認法,係指個別資產以其實際成本,作為領用或售出之成本。
  4. 所稱先進先出法,係指同種類或同性質之資產,依照取得次序,以其最先進入部分之成本,作為最先領用,或售出部分之成本。
  5. 所稱後進先出法,係指同種類或同性質之資產,依照取得次序倒算,以其最後進入部分之成本,作為最先領用或售出部分之成本。
  6. 所稱加權平均法,係指同種類或同性質之資產,本期各批取得總價額與期初餘額之和,除以該項資產本期各批取得數量與期初數量之和,所得之平均單價,作為本期領用或售出部分之成本。
  7. 所稱移動平均法,係指同種類或同性質之資產,各次取得之數量及價格,與其前存餘額,合併計算所得之加權平均單價,作為領用或售出部分之平均單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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