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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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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4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4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0440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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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會計基礎)
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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