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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4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4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0440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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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記帳本位)
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其由法令規定,以當地通用貨幣為記帳單位者,從其規定,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或當地通用之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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