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商業會計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7年10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7年10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70022339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4條;增訂第74條之1、第74條之 2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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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條 (罰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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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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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記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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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第九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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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不取得原始憑證或給與他人憑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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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不設置應備之帳簿目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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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第三十三條不依規定造具記帳憑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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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不按時記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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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違反第三十六條不依規定裝訂會計憑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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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反第六十六條規定不造具報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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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不將決算報表置於本機構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利害關係人查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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