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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發佈日期
民國87年10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7年10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70022339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4條;增訂第74條之1、第74條之 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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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條
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而已從事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且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者,得繼續執業至依法取得資格之法公布施行後七年止;於其執業期間,並不適用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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