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商業會計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7年10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7年10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70022339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4條;增訂第74條之1、第74條之 2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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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折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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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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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平均法,係指依固定資產之估計使用年數,每期提相同之折舊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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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定律遞減法,係指依固定資產之估計使用年數,按公式求出其折舊率,每年以固定資產之帳面價值,乘以折舊率計算其當年之折舊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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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年數合計法,係指以固定資產之應折舊總額,乘以一遞減之分數,其分母為使用年數之合計數,分子則為各使用年次之相反順序,求得各該項之折舊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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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生產數量法,係指以固定資產之估計總生產量,除其應折舊之總額,算出一單位產量應負擔之折舊額,乘以每年實際之生產量,求得各該期之折舊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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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工作時間法,係指以固定資產之估計全部使用時間除其應折舊之總額,算出一單位工作時間應負擔之折舊額,乘以每年實際使用之工作總時間,求得各該期之折舊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