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發佈日期 民國87年10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7年10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70022339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4條;增訂第74條之1、第74條之 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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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5條 (會計人員)
  1.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設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2. 公司組織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在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3. 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4. 會計人員依法辦理會計事務,應受經理人之指揮監督,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5. 商業會計事務,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辦理之;其登記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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